1、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除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盗窃、抢夺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由盗窃、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
连带责任。
4、车辆转让并交付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损害,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