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有:
1、遗嘱人亲笔书写的
自书遗嘱;
2、见证人代为书写的代书遗嘱;
3、
打印遗嘱;
4、以录音录像形式成立的遗嘱;
5、危急情况立的
口头遗嘱;
6、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
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