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扣押物品,能不能取回来

刑事辩护
2022-11-08 06: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物品的处理如下: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应该这样处理:
    1、对于认为需要被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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