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让我做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消费者维权
2022-11-08 0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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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及监督单位等。也就是研发该医疗器械的公司,生产该医疗器械的公司,经营该医疗器械的公司以及应该对该医疗器械尽到监督义务的单位。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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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
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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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受权人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
3.在产品放行前,按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
4.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5.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的信息应当传递到质量受权人。
法律依据:
《山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
(一)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二)承担产品放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等的规定和要求;
(三)在产品放行前,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四)参与企业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议、年度质量回顾分析会议,了解企业产品的质量投诉情况、企业实施的纠正预防措施情况和企业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参与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系统分析,查找并消除药品质量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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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