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
诽谤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破坏选举罪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