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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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17:3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对于买受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出卖人有下列义务,即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即保证卖方对出卖物有处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出卖人义务是: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的义务(即保证卖方对出卖物有处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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