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公在外有小三,如何收集证据

婚外情
2022-11-08 21:3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老公有了小三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照片、录音、录像、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但证据必须当事人是采用合法手段进行收集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老公有了小三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对方亲笔所写的保证书等;若两人的婚外情已经持续了很久,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等;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记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老公有了小三可以收集的证据:
    一、男方主动承认自己有外遇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二、亲子鉴定;
    三、警方笔录;
    四、单位的处罚;
    五、双方来往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六、双方来往的视听资料;
    七、邻里、同事、朋友、亲人证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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