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为:
1、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被告不明确;
3、主体不适格;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
仲裁协议的;
7、属于
劳动争议的;
8、
离婚及
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