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不会扣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
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开具责任认定书之后五日内,当事人可以领取扣留的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