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不需要司法所批准。司法所并不是批准假释的决定部门,而是执行监督的部门。法律规定,对于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