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男方在
诉讼离婚过程中有要求女方赔偿的权利。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造成离婚过错,而无过错方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