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包括的情形有:
1、指示提单的转让,指示提单经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即可转让;
2、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3、记名提单不能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
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