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伙企业清算具体什么流程?

合伙企业
2022-11-09 19:34: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进行合伙清算的流程如下: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也可以指定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办理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业清算条件成就时,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途径、手段、方法。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1、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个人合伙清算程序如下:
    一、进行清算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二、清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财产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四、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 个人合伙清算程序如下:
    一、进行清算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二、清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财产清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四、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