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仲裁
2022-11-09 21: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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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4、管辖正确。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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