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是合法的吗

债务追讨
2022-11-10 00:4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银行追债不可以侮辱威胁债务人,侮辱威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追债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如与债务人协商,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等。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六十九条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 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不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侮辱威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要追回债务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是不合法的。银行可以向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催收,但是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只能合法合理地催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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