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实违反法定程序的,就会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