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并不是必须本人前往办理的,可以由户主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户主依法出具相关的证件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