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婚先孕,分手了,孩子给男方了,现在要我签字上户口,不然就去法院起诉,我想问起诉的是什么?

2019-04-22 06:17: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未婚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的,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的,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非婚生育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亲生父母有抚养的义务,法院会按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则判决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流程:

    (一)《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二)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
    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
    ①凭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 在第四十六条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并未涉及财产分割是否照顾无过错方的问题,基于同一过错不会重复处罚的观点,应该理解为200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过错方应该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婚姻法》是上位法,且是新法,那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已经失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婚姻法释义》中提到:“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未婚先孕所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孩子户口可以随父随母户口,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5、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生二胎,孩子户口办理:  按国家现在的政策,第二胎,如果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二胎上户口是没问题的,但像你们集体户口的,如果再上二胎,可能就更难一些了。如果不是在国家政策允许下生的,那就根本无法上户口的了,属于超生,要罚款的。  如果是合法生育二胎的,上户口的办理方式如下:  
    1.拿着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如果是非法二胎,报户口前,还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罚款后,才能按照流程办理入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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