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请教一下为什么新东方杀人案里凶手以残忍暴力手段强奸并杀害女学生而没判死刑?首先凶手并没有投案自首,而凶手家人企图用钱来摆平还威胁受害者母亲,凶手投案后没有如实供出案发经过而在狡辩推责,另外凶手的家人在网上攻击受害者及母亲给受害者母亲带来了很大的伤害,难道未满十八周岁就不能判死刑吗?

暴力伤害
2019-04-22 07:1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1、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动物。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没有法律的依据的非法行为,有合法依据的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行为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主观上是故意,否则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4、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  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 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