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队是2016年3月16日开会说土地要征用,土地征用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农专非是2016年11月30日,我们家小孩是7月23日出生,村上开会说土地补偿款按3月16日分配,3月16日以后出生的就没有.请问是否合理

2019-04-22 09:14: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 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2.国有土地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 具体说来: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以上是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

  •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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