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拘留要带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拘留时的饮食由拘留所供应。对于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是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不能随身携带。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
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