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包含原被告相关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起诉状供人民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