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扣驾照的情形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