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小店老板,员工早上上班,临时有事,找了一个顶班的人,结果顶班的现在在我的店里面脸部被烫伤,这我有责任吗?

工伤索赔
2022-11-12 13:1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下的赔偿标准须参照人身损伤赔偿标准进行。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与雇主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情形的不同,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补充责任、也可以是补偿责任;涉及到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如果员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的工伤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