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无法到场,可以有什么处理办法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13 05:5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事诉讼找不到被告的原告可向所属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有以下处理方式: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
    3、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
    4、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诉讼终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找不到被告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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