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效力:
1、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
2、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