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作出如下种类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以及变更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