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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作为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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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证据材料包括:
1、在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辨认中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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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一般是指以下几种: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非法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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