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存在子女继承土地的问题,应该是继承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若是承包地继承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
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而如果是
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