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手机交给朋友无偿保管(移交保管前,被明确告知他不会下水),结果被他掉到水里了之后还强制开机导致手机无法使用,现在他还理直气壮的推脱责任,请问律师,他应该赔偿我吗?请做详细说明,谢谢!
其它
2019-04-22 14:0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未约定
保管费
用的情况下,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协商一致,其保管法律关系即已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第365条“
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366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规定,双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无偿保管意外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此规定,在
交通肇事罪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
自然人
)由于
交通肇事
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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