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程质量质保金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工程质量纠纷
2022-11-14 00:4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新变化,原先规定的工程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现在规定的是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工程质保金规定出现的新变化是:原先规定的工程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现在规定的是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法律依据:工程质保金规定出现的新变化是:原先规定的工程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现在规定的是总预留比例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 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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