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交,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行政机关如果是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应当当场缴纳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