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05年2月,李某(男)与马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李某妈妈的房子,07年初,马某生了一个儿子,李某的妈妈即将房产证变更登记为李某,09年因李某有外遇,想与马某离婚,马某问: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该怎样分割?马某能否要求抚养2岁的儿子?抚养费如何分担?

2018-08-02 15:16: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你的婚前财产。现在住的房屋如果是婚后购买,其中的三分之一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分割。
    2、孩子由谁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3、男方起诉离婚需要在女方分娩一年后,女方起诉或者协议离婚没有此限制。
  • 夫妻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若夫妻双方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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