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14 11:4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如下: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当事人若申请对于司法鉴定的事项重新进行鉴定的,则适用的标准为: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这些情况下能申请重新鉴定:
    1、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2、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3、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4、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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