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等同于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同居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
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