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因工作调动后,档案丢失,单位直否认有此档案,请问这要如何处理?

2022-11-14 12:2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 单位重整弄丢员工档案,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用人单位重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人事档案丢失一般是不可以补办的,因为人事档案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有很多资料只有一份,如果补办需要将里面的各个资料全部全部重新补办,需要的手续和时间都非常多。
    法律依据: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的通知》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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