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以下办理方式:
1、当事人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表、合同副本、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2、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
3、商标局经审查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备案。法律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
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