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天数是按天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已经对被处罚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人身自由一天可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