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的侵权行为,常见种类包括:用人单位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个人顾主的无过错替代责任、林木折断的过错推定责任、地下设施施工的过错推定责任等。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