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方面的法律咨询

起诉离婚
2022-11-15 07:0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发生离婚纠纷应该向有关人员咨询以下内容:
    1、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方面的问题;
    2、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及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3、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举证方式;
    4、其他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如下法律问题:
    1、应当向哪一个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4、涉外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
    5、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
    2、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3、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4、涉外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
    5、涉外离婚诉讼会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