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职后删除公司资料属于违法行为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15 17:2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职备份公司资料,如果资料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是一种刑事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离职备份公司资料,如果资料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形式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公司删除劳动者的打卡记录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若是有劳动仲裁,则打卡记录属于公司应当提供的证据,公司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