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对象先动手扇了我一巴掌,然后两个人打我,过程中我打破了对象一个人的头,出血了,公安局让我们私了,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没事了,可他一家非赖着不走,要住院,要赔偿,请问律师,我这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当时打架就我们三个人,没有证人,我的家里有些东西也被打坏了,我应该承受哪些责任,如果他要高额赔偿,我该怎么维护权利?

暴力伤害
2019-04-22 19:30: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打架过程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具体依照下列法律规定进行确定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有如下规定:
    (1)为了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为,不负刑事责任。
    (2)防为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险人身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为行为,造成不法侵人伤亡的,不属于防为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等于或者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