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首饰与彩礼一般不返还。但特殊情况的除外。即男方将首饰赠与女方时,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
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如果彩礼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情形之一,可主张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