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劳动仲裁
2022-11-16 07:3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处理:
    1、若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若是被告不适格,原告应该变更被告;原告若是不愿意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体有不适格的情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若是被告不适格,原告应该变更被告;原告若是不愿意变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