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确权不利于强化
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无法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土地不确权农民无法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不利于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