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保健手册回执单、孩子母亲出院结账单、父母双方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
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