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产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怎样的

房屋产权
2022-11-17 00:4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收房产增值税的规定是: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房产增值税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住宅土地增值税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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