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常住户口所在地怎么理解

2022-11-17 06:4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确认住所地的办法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则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不是派出所地址,而是家庭住址,一般应包括所在的省、市、区、街或路的名称及具体的编号。如果是农村的则包括省、市、县、镇、村的名称及具体编号,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户口簿或者身份证上的地址填写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住所地可以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认: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为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不确定的,认定其注册地为住所地;
    2、公民的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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