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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脸部抓伤鉴定标准为: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或者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的为轻伤。造成轻伤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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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脸部轻伤鉴定标准是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由鉴定机构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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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与他人打架,导致脸部被抓伤的,则进行伤情鉴定的标准包括有: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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