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什么,怎么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17 14:5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行赔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人一般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是使用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由可能产生加害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除外,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